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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原告提供养老院经营管理服务,被告公司应支付管理费用-天天头条

2023-06-27 04:45:56来源:梁波律师行政诉讼团队  

一、基本案情

被告x公司是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其经营范围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医疗服务、文化娱乐活动、精神慰藉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及居家养老服务,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李某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21年04月份口头达成一份服务合同,双方约定:

原告李某为被告x公司提供养老院经营、技能培训、人员招聘、业务推广、行政等一体化的管理服务,被告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后原告李某向被告催要2021年04月18日至2022年02月25日期间的养老院管理服务费,遭拒后,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100000元,并停止使用原告制作或提供的各种文书资料。


(资料图)

二、原告观点

原告自2021年04月18日至2022年02月25日为被告提供养老院管理服务,自提供管理服务开始到结束未支付任何费用,之后多次讨要未果。

三、原告证据

1、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2、证据二、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李某某之间)、x公司入住老年人登记表(2021年06月至2021年09月)4份、ETC车辆通行记录(原告车辆)、《证明》1份、服务终止交接单(李某某签字认可)1份及证人证言一份,证明2021年04月18日至2022年02月25日期间,原告一直在为被告提供养老院经营、技能培训、人员招聘、业务推广、行政等一体化的管理服务。

具体如下:从原告与李某某之间聊天记录中,可知原告一直为被告的经营、行政管理、业务推广、技能培训、人员招聘、单位相关日常行政手续上报审批、财务管理等提供服务,且原告也为被告制作或提供了大量养老院经营所需的各种文书资料;

原告家住x市x区,为被告提供管理服务期间,原告往返养老院不少于70次,原告车辆ETC车辆通行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李某某之间)均可以相互印证,予以证实;

在为被告提供管理服务期间,作为管理者,新冠疫情严重的时候,原告冒风险多次往返x市场与养老院之间,为养老院提供足够物资供应,有被告出具的《证明》为证;

2022年02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供管理服务终止,并向被告提交了养老院日常管理事项交接单,有李某某亲笔签名予以认可。

3、证据三、工作期间视频3个,证明此组证据来源于被告曾经的员工顾新和现任员工崔仍的抖音视频,视频中发布的时间分别为2021年06月14日,2021年09月21日,2021年02月15日,均与原告高速ETC通行记录相吻合。

其中2021年06月14日的视频原告(厨房门口)出现在被告的厨房,2021年09月21日(中秋节)被告和原告在视频中同框出现在被告餐厅,2022年02月15日的视频中可见被告和原告(穿短袖的)的电话同框,原告(厨房北侧穿红杠毛衣的)也出现在被告的厨房里,更加证实了原告为被告提供养老院管理服务的事实。

4、证据四、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1份、聊天记录截屏3份,证明2022年06月,原告为另外一家养老院提供同样的管理服务,在半个月内进行了现场及线上管理服务,收费5000元,因此原告在被告处提供了10个月的管理服务,被告向原告应支付服务费100000元。

5、证据五、与被告亲属李盼望通话音频2个,证明原告起诉后,就原告诉请的服务费用问题,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被告也自认原告在被告处提供养老院管理服务的事实。

6、证据六、证人许某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在被告养老院进行管理的事实。

四、被告x公司辩称

首先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管理服务合同,二者之间也没有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管理服务费100000元,无具体的合同依据,且100000元的管理费也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相支撑,其诉求不合理。其次,被告并未使用任何原告制作提供的文书资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被告李某某辩称,

前期原告是以帮助为主,协助x公司经营起来。但是后来没有经营起来,原告就走了不再管理这个事了。

六、庭审意见

原告李某自2021年04月18日至2022年02月25日按照双方约定为被告李某某提供了管理服务,被告李某某应及时的给付原告李某管理服务费。由于双方当事人对管理服务费约定不明,因此,结合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管理费应为41878元(50254元/年12个月10个月)。

故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给付管理费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41878元,对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制作或提供的各种文书资料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交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对原告的这一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管理服务合同,二者之间也没有合同,因被告未提交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抗辩理由,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七、法院判决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判决,被告x公司支付原告李某管理服务费418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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